一文讀懂惡意注冊、囤積商標

隨著商標價值愈發(fā)凸顯,現(xiàn)實中存在著許多申請人為了達到牟利的目的大批量申請商標的情況,許多熱點詞匯都曾成為過商標注冊的熱門,比如 “冰墩墩”“雪容融”“三星堆”等。這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不利于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
 
追隨熱點注冊商標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惡意注冊、囤積商標如何認定和規(guī)制?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什么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Q:什么是“惡意”?
 
A:《商標法》第四條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和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商標囤積等惡意申請行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中的“惡意”是指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
 
Q:什么是“不以使用為目的” ?
 
A:“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既無實際使用商標的目的,也無準備使用商標的行為,或者依據(jù)合理推斷,無實際使用商標可能性。
 
Q:什么是“其他不正當手段”?
 
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比如,申請人采取大批量、規(guī)模性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等手段的行為。
 
“冰墩墩”“雪容融”“三星堆”是與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重要賽事、重要展會、重大考古發(fā)現(xiàn)等相同或者近似標志,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所以如果為了“蹭流量”注冊這些商標,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是無法獲準注冊的。還有一些已經(jīng)獲準注冊的商標,如符合《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然會被無效。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明確了十種情形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包括:
 
(1)商標注冊申請數(shù)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jīng)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2)大量復制、摹仿、抄襲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3)對同一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特定商標反復申請注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4)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企業(yè)字號、企業(yè)名稱簡稱、電商名稱、域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他人知名并已產(chǎn)生識別性的廣告語、外觀設計等商業(yè)標識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5)大量申請注冊與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他人知名并已產(chǎn)生識別性的美術作品等公共文化資源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6)大量申請注冊與行政區(qū)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7)大量申請注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通用名稱、行業(yè)術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等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的;
 
(8)大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并大量轉讓商標,且受讓人較為分散,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9)申請人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大量售賣,向商標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強迫商業(yè)合作、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的;
 
(10)其他可以認定為有惡意的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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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11-29 閱讀: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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