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交易制度常見問題(上)

以下所指的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條文,須同時參照香港法例2022年第15號條例《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的相關修訂。
 
常見問題
 
1.有哪些物品受這注冊制度規(guī)管?
 
物品包括:
 
a.貴金屬
 
成品或非成品狀態(tài)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或釕;
 
b.寶石
 
鉆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c.貴重產品
 
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表: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
 
d.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注1
 
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
 
不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或虛擬資產。
 
除珠寶或表外,貴重產品并不涵蓋只包含或附有很少量貴金屬或寶石的物品,例如醫(yī)療器具、工業(yè)設備、電子產品、食品、飲料及文具等。
 
注1.例子: 金銀業(yè)貿易場黃金白銀合約及珠寶金行的供金券
 
2.什么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第53ZTZ及53ZU條,任何人士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是指任何人以業(yè)務形式,進行任何以下活動 —
 
a.買賣 (即出售、要約出售、購買、要約購買或為作出售而管有)、出口或進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b.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c.發(fā)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就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動,擔任中介人。
 
然而,任何人在經營物流服務業(yè)務時,僅因在通常業(yè)務運作中進口或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則除外。
 
3.什么是指明交易?
 
指明交易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 —
 
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的人進行,而一項金額不少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附表3I指明的款額 (即120,000港元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額) 的付款或總額不少于該款額的多于一項付款,就該交易而藉現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組合在香港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
 
以單一次操作執(zhí)行;或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zhí)行;及
 
不是指明現金交易。
 
4.什么是指明現金交易?
 
指明現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交易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的人進行,而一項或多于一項總額不少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附表3H指明 (即120,000港元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額) 的現金付款,在香港就該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
 
以單一次操作執(zhí)行;或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zhí)行。
 
5.現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組合的付款所指的是什么?
 
現金以外的付款所指是不同的非現金付款方法,例如信用卡、銀行轉賬、支票、電子錢包等。在判斷交易是否指明交易時,只有非現金付款才會納入計算,不管不同非現金付款的組合方式為何。
 
6.誰人需要注冊?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而在業(yè)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定義請參閱問題3及4),均須向海關注冊。
 
現時受《銀行業(yè)條例》(第155章) 規(guī)管的認可機構、《當押商條例》(第166章) 規(guī)管的當押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615章) 規(guī)管的部分金融機構注2在進行附屬于其主要業(yè)務的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以及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定義請參閱問題20),可獲豁免注冊。
 
注2:持牌法團、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或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工具持牌人或指定零售支付系統的系統營運者或交收機構。
 
7.現正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規(guī)管的部分金融機構已獲豁免注冊,其子公司是否亦會獲豁免注冊?
 
為免出現監(jiān)管重疊,現時正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規(guī)管的部分金融機構,如進行附屬于其主要業(yè)務的貴金屬及寶石業(yè)務,可獲豁免注冊。除非其子公司同為條例中獲豁免注冊的機構,否則該子公司仍須注冊,才可在香港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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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5-25 閱讀: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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