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指令:塞浦路斯稅法修訂
A. 導論
眾議院目前正在審查將歐盟反指令(ATAD)的部分內容納入地方法律的立法草案。變更涉及以下內容:
·利息扣除限制;
·受控外國公司(CFC)規(guī)則;以及
·一般反濫用規(guī)則(GAAR)。
我們的目標是在我們的下一期通訊中涵蓋有關CFC和GAAR的規(guī)則。
除上述內容外,預計ATAD的最終未結部分(即出口稅和歐盟內部混合錯配)將在今年晚些時候轉化為當地法律,并從2020年起生效。
B. 利息限制
目前,利息支出是可以的,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公平交易原則)。根據即將進行的修訂,將引入一項利息限制規(guī)則,將納稅人的借款成本的百分比限制在利息、稅收、折舊和攤銷(EBITDA)前應納稅收入的30%以內。
1. 可抵扣利息的計算
超過借款成本(即借款成本超過利息收入和其他經濟上等價的應納稅收入)預計可扣除不超過應納稅息稅折舊及攤銷前利潤的30%或300萬歐元。后者是一個門檻,允許納稅人每年扣除超過300萬歐元的借貸成本。
對于一組塞浦路斯稅務居民公司,300萬歐元的限額將適用于該集團的總借款成本。
我們想澄清的是,該規(guī)則同樣適用于集團內部和第三方貸款下的利息,因為根據誰是貸款人/債權人,對可扣除性沒有區(qū)別。
應納稅息稅折舊及攤銷前利潤是凈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根據塞浦路斯所得稅法),根據超出的借款成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折舊和攤銷以及知識產權(IP)箱制度產生的名義扣除額(即合格IP利潤的80%)進行調整。在確定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時,未考慮以前年度結轉的虧損。
因此,為了計算應納稅息稅折舊及攤銷前利潤,可忽略收入,如股息、資本收益及其相關成本。
2. 某些超出借款成本的除外
即將出臺的修正案包括一項祖?zhèn)鳁l款,根據該條款,在2016年6月17日之前生效的貸款利息可以從借貸成本定義中排除。但是,這些條款不適用于此類貸款的任何后續(xù)修訂。
建議的法律還排除了某些貸款的利息(如與長期公共基礎設施相關的貸款)。
3. 權益水平豁免
當納稅人為財務會計目的而成為合并集團的成員時,應要求,納稅人可扣除其超過借款費用的全部金額,前提是納稅人能夠證明其權益占其總資產的比例高于或至少等于該集團的同等比例。
4. 排除獨立實體和金融企業(yè)
即將進行的修訂預計將把獨立實體(納稅人不是財務會計合并集團的一部分)排除在利息限制規(guī)則的范圍之外。
預計即將進行的修訂還將把金融企業(yè)(如信貸機構、保險、養(yǎng)老機構、另類投資基金等)排除在利息限制規(guī)則的范圍之外。
5. 超支借款費用結轉
即將進行的修訂預計將允許將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借款成本結轉到下一個5個納稅年度。
此外,預計還將包括未動用利息能力的五年期結轉。未使用的利息能力未考慮300萬歐元的限制。
在同一三年內,公司所有權發(fā)生變化,經營活動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不得結轉變更前的超額借款費用。
C. 結論
盡管上述評論是基于眾議院目前正在審查的立法草案,但由于該立法草案是基于ATAD的要求,因此預計不會進行實質性調整。
眾議院目前正在審查將歐盟反指令(ATAD)的部分內容納入地方法律的立法草案。變更涉及以下內容:
·利息扣除限制;
·受控外國公司(CFC)規(guī)則;以及
·一般反濫用規(guī)則(GAAR)。
我們的目標是在我們的下一期通訊中涵蓋有關CFC和GAAR的規(guī)則。
除上述內容外,預計ATAD的最終未結部分(即出口稅和歐盟內部混合錯配)將在今年晚些時候轉化為當地法律,并從2020年起生效。
B. 利息限制
目前,利息支出是可以的,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公平交易原則)。根據即將進行的修訂,將引入一項利息限制規(guī)則,將納稅人的借款成本的百分比限制在利息、稅收、折舊和攤銷(EBITDA)前應納稅收入的30%以內。
1. 可抵扣利息的計算
超過借款成本(即借款成本超過利息收入和其他經濟上等價的應納稅收入)預計可扣除不超過應納稅息稅折舊及攤銷前利潤的30%或300萬歐元。后者是一個門檻,允許納稅人每年扣除超過300萬歐元的借貸成本。
對于一組塞浦路斯稅務居民公司,300萬歐元的限額將適用于該集團的總借款成本。
我們想澄清的是,該規(guī)則同樣適用于集團內部和第三方貸款下的利息,因為根據誰是貸款人/債權人,對可扣除性沒有區(qū)別。
應納稅息稅折舊及攤銷前利潤是凈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根據塞浦路斯所得稅法),根據超出的借款成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折舊和攤銷以及知識產權(IP)箱制度產生的名義扣除額(即合格IP利潤的80%)進行調整。在確定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時,未考慮以前年度結轉的虧損。
因此,為了計算應納稅息稅折舊及攤銷前利潤,可忽略收入,如股息、資本收益及其相關成本。
2. 某些超出借款成本的除外
即將出臺的修正案包括一項祖?zhèn)鳁l款,根據該條款,在2016年6月17日之前生效的貸款利息可以從借貸成本定義中排除。但是,這些條款不適用于此類貸款的任何后續(xù)修訂。
建議的法律還排除了某些貸款的利息(如與長期公共基礎設施相關的貸款)。
3. 權益水平豁免
當納稅人為財務會計目的而成為合并集團的成員時,應要求,納稅人可扣除其超過借款費用的全部金額,前提是納稅人能夠證明其權益占其總資產的比例高于或至少等于該集團的同等比例。
4. 排除獨立實體和金融企業(yè)
即將進行的修訂預計將把獨立實體(納稅人不是財務會計合并集團的一部分)排除在利息限制規(guī)則的范圍之外。
預計即將進行的修訂還將把金融企業(yè)(如信貸機構、保險、養(yǎng)老機構、另類投資基金等)排除在利息限制規(guī)則的范圍之外。
5. 超支借款費用結轉
即將進行的修訂預計將允許將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借款成本結轉到下一個5個納稅年度。
此外,預計還將包括未動用利息能力的五年期結轉。未使用的利息能力未考慮300萬歐元的限制。
在同一三年內,公司所有權發(fā)生變化,經營活動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不得結轉變更前的超額借款費用。
C. 結論
盡管上述評論是基于眾議院目前正在審查的立法草案,但由于該立法草案是基于ATAD的要求,因此預計不會進行實質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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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19-04-17 閱讀:126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