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發(fā)布AI專利保護客體指南

當?shù)貢r間7月16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聯(lián)邦公報上發(fā)布了更新后的《專利保護客體指南》,以解決關鍵技術和新興技術(尤其是人工智能領域)的創(chuàng)新問題。該指南的提出是USPTO對2023年10月30日美國白宮發(fā)布的第14110號行政令《安全、安全和可信的人工智能發(fā)展和使用》的積極響應。
 
詳情
 
該指南的更新將幫助USPTO和利益相關者根據(jù)專利法評估和確定人工智能相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屬于專利保護客體(也稱“專利適格性”)。本次指南更新還公布了一些新的示例,旨在幫助USPTO人員在專利審查、上訴程序及授權后程序中適用專利保護客體指南,例如權利要求是否涉及抽象概念,或是否將抽象概念整合到實際應用中。
 
該指南中還提到了USPTO的專利保護客體審查指導原則,其中包括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的Alice標準。這些原則被收錄在《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的第2103至2106.07(c)節(jié)中,被用來分析包括人工智能發(fā)明在內(nèi)的所有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主題是否屬于專利保護客體。
 
Alice標準(Alice Corp.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標準)是美國專利法中評估專利資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源自于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Alice Corp.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573 U.S. 208 (2014),這個判例建立了評估專利保護客體(即專利的適格性)的一個兩步測試法(Alice/Mayo Test),主要用于判斷專利申請中的發(fā)明是否超出了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所允許的范圍。
 
Alice標準的兩步測試法如下:
 
第一步(Mayo/Alice Step 1):
 
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屬于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所述的四類可專利主題之一:方法、機器、制造物或物質(zhì)組成物。如果不是,那么發(fā)明就不符合專利的基本要求。
 
 
第二步(Mayo/Alice Step 2):
 
如果權利要求屬于上述四類之一,接下來要判斷該發(fā)明是否屬于司法例外情況,即是否屬于抽象概念、自然法則或自然現(xiàn)象(Step 2A)。如果是,那么需要進一步分析該發(fā)明是否包含足夠的創(chuàng)新性特征(發(fā)明概念),則權利要求屬于專利保護客體(Step 2B)。
 
 
該指南更新已于2024年7月17日生效并開放公眾意見征詢,征詢?nèi)掌诮刂褂?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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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7-25 閱讀:1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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