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不可帶有欺騙性!“土豆之道”原料中沒有土豆?

商品使用商標“土豆之道”,原料里不能沒有土豆,這樣的商標能申請注冊成功嗎?


(圖源:網絡)

“土豆之道”沒有土豆

在生活中,常常會遇見很多讓人迷惑的名字。
 
魚香肉絲里沒有魚,夫妻肺片里沒有夫妻,老婆餅里沒有老婆……
 
但是,若是要注冊商標的話,使用“土豆之道”,原料里沒有土豆行不行呢?

好麗友申請“土豆之道”被駁回

最近,好麗友公司申請的“土豆之道”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予以駁回。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指的是:“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是:“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應該予以駁回。”
 
第30200150號“土豆之道”商標是好麗友于2018年4月12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29類,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腸腸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過的檳榔;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對于“土豆之道”商標被駁回,好麗友不服,于是上訴到了北京知產法院。
 
經審理,北京知產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土豆之道”中的“土豆”屬于對商品原料的描述,如果使用在“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香腸腸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過的檳榔;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等商品上,會讓大家對商品原料產生錯誤的認識。
 
同時在此前,已經有一枚“土豆之聲”商標存在,“土豆之道”與它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接近。



這兩個商標如果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之上,會讓大家認為上述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從而導致混淆誤認。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商標欺騙性


(圖源:網絡)

六個核桃曾多次因為“欺騙性”被告上法庭:
 
2015年,重慶市一名消費者在受到電視廣告語及產品包裝標簽影響后購買了6罐“六個核桃”核桃乳,隨后發(fā)現該產品沒有保健食品標志或藥準字號,起訴至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2017年,河南省一名消費者也宣稱受《最強大腦》中廣告的影響購買了一箱“六個核桃”核桃乳,隨后起訴養(yǎng)元智匯飲品公司虛假宣傳。
 
2018年,職業(yè)打假人王海起訴養(yǎng)元智匯飲品公司虛假宣傳、構成欺詐,其產品代言人陳魯豫代言虛假廣告。
 
與“土豆之道”稍有不同的是,“六個核桃”真的有核桃,只是宣傳上引人遐想。而“六個核桃”的結局也和“土豆之道”不一樣,法院最終均以“原告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選擇專業(yè)的商標代理機構

商標的核心功能是用于區(qū)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

若是以消費者的“一般識別力”來說,相關標志對其形成了認知上的“障礙”或“錯位”,能夠且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種類、主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的,基本上便可認為其屬于帶有“欺騙性”商標。
 
因此,在申請商標注冊之前確定商標名稱時,一定要結合我國的商標法進行綜合分析考慮,以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

最重要的是,大家申請注冊商標時還是找一家專業(yè)的代理機構,省時省力更加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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