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理標準

認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須符合下列條件:
1、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是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但具有本標準之5第二款所規(guī)定情形的,依該規(guī)定執(zhí)行;
2、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
3、系爭商標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證明其申請注冊行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權。
在商標爭議案件中,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系爭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撤銷請求。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上述規(guī)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搶注的行為。在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及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問題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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